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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徐女士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置一辆价值49万的奔驰GLC300轿车

来源:99好贷2024-03-03 1026

  浙江宁波,徐女士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置一辆价值49万的奔驰GLC300轿车。在还款一段时间后,徐女士发现了异常,一看合同大吃一惊,自己不是在还贷款,而是付租金!

  徐女士是一位生意人,虽然久经商场,但对任何人都保持着一颗善良的心。前不久花了近千万购置了两套房产,近日又准备提一辆新车。

  所谓的奔驰、宝马也都随着大众经济水平的提高变成了平常人家的代步车。徐女士自然也不甘落后,她左挑右选,选中奔驰品牌轿车。

  一进奔驰4S店,徐女士就受到了工作人员的热情接待,又是端茶倒水,又是拉家常嘘寒问暖,十分的贴心。

  徐女士在工作人员的引荐下,相中了一款奔驰GLC300轿车,这款车售价49万。无论是价格还是做工、性能,徐女士都十分满意,因手头不缺钱,徐女士准备全款将车辆提走。

  工作人员好说歹说的劝徐女士办理分期贷款,徐女士心想反正利息也不高,留点钱在手里也行,于是按照工作人员的建议办理了按揭贷款签了合同。

  徐女士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按月还款,某日,她发现了异常,轿车标价49万,首付三分之一14万,每个月贷款费用是6100元,为期三年,还完贷款之后还要交25万的尾款,这前前后后加起来,竟然有60多万,再包括购置锐以及其他的服务费用,一共要交70万!

  算到这里,徐女士慌了神,明明车辆的全款才49万,现在却平白无故多出来21万的费用,这账得找4S店算个清楚。

  徐女士与4S店交涉索要购车合同和贷款合同,4S以各种借口托词。多次索要后,4S店给徐女士发来电子版的一份汽车销售合同和一份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其中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上表述为,乙方徐女士将购买来的奔驰车辆卖给汽车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以每个月6100元的价格租赁这辆奔驰轿车。

  也就是说徐女士每个月还款的6100元,并非按揭贷款而是付给汽车租赁公司的租金!

  面对记者的采访,徐女士表示,当时销售根本没让她看合同,签合同时有很多空白地方都是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填上去的。并且合同签字的时间也不对,该女士签的是12号,合同打印却是9号,因此,徐女士有理由怀疑4S店事后篡改合同。

  徐女士一直以为自己在和银行签贷款合同,万万没想到自己居然在租车。目前,徐女士已经停止了还款。

  面对徐女士的质疑,4S店的王经理表示,合同是由奔驰租赁公司来提供的,当初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已经将合同的内容和徐女士讲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所以根本不存在什么欺诈。

  徐女士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已经确认签字的行为负责,因此该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

  首先,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必须建立在民事主体真实意思表示之上。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与其内心的真实意志不一致,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并非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后果,则可能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本案中的徐女士未仔细审核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损,其只需要举证自己当初具有购买车辆的真实意愿即可大概率撤销该合同。

  其次,奔驰租赁公司提供的合同为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并的效力非 无效,只有在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不合理地限制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下,格式条款才会无效。

  具体到本案,奔驰4S店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当对该格式合同内容享有高度的提醒义务,如对相关条款未做提醒,那么该条款很有可能被判定无效。

  实践中,4S店的这种租赁卖车的做法并不少见,一般来说客户贷款购车,如果是在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那并没有什么问题。毕竟融资租赁也不违规,只要合同条款里约定了待合同期满时汽车所有权会转移就行。

  而如果客户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且合同里并没有明确约定还完后汽车所有权会转移,反而之后租赁公司借着转移汽车所有权的名义额外收取费用的话,那自然是有问题的。

  对此,客户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可以去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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