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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生猪运输管理技术要求》2024年4月起实施

来源:99好贷2023-11-01 1795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运输的基本要求、车辆配备要求、运输作业要求、标识与随行文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通过道路运输的生猪(包括种猪和仔猪)的运输管理,且聚焦于运输过程中的动物防疫管理。

  我国生猪等动物及其产品的跨区域调运十分频繁,运输过程中动物疫病传播风险较大。为规范生猪运输行为,提高生猪运输环节动物疫病防控能力,防范疫病跨区域传播,亟须加强对生猪运输车辆的管控,明确运输车辆及车厢性能、车辆装备等硬件要求以及运输作业等管理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生猪运输的基本要求、车辆配备要求、运输作业要求、标识与随行文件要求。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栅结构,配置遮风挡雨装置,内部为一层或多层平行于底板的分栏结构的生猪运输车辆。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式厢体,内部为一层或多层平行于底板的分栏结构且有人行通道,厢体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生猪运输车辆。

  1. 从事生猪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2. 生猪运输车辆应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车辆所有权人的营业执照、运输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照片等材料。

  3. 生猪承运人应熟悉与生猪运输活动相关的动物防疫基本常识。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准许直接从事生猪运输活动。

  4. 生猪承运人应使用经备案的车辆运输生猪。在启运前,应合理规划运输路线. 生猪承运人应建立健全运输台账,详细记录检疫证明编号、生猪数量、运输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输路线、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中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生猪的处置情况等,并主动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 生猪承运人应核对运输生猪的数量、畜禽标识等信息,查看是否附有检疫证明,承运进出口生猪应查看是否附有进口报关单证或海关签发的检疫单证。未提供相关证明、证明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许承运。

  7.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生猪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生猪承运人应按规定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8. 生猪承运人应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生猪运输的信息化管理工作,通过车辆备案等系统及时上传、更新相关数据信息。

  1. 生猪承运人应根据生猪的大小、数量、质量选择相适应的生猪运输车辆。车辆和车厢的机械和结构状况应保持良好,车厢应能防止生猪穿栏、逃逸,并能保护生猪兔受恶劣天气的影响。

  2. 应使用没有尖锐突起物、平滑安全的系挂装置,避免生猪受伤。车辆需要摆渡时,应有充足的安全保障设施。

  4. 车辆应便于彻底清洗和消毒,应配备清洗、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品,并配备其他动物防疫设施设备。

  5. 车厢应能容纳运输途中的粪污,开放式生猪运输车辆还应能防止粪污从厢体侧面外流造成污染。

  6. 种猪和仔猪、按分区防控要求跨区域运输的生猪以及输入生猪相关疫病无疫小区和净化场的生猪应使用封闭式生猪运输车辆。

  7. 跨省运输生猪的备案车辆,应配备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卫星定位系统应符合JT/T 794的规定,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2个月。

  1.1 从事运输活动前,生猪承运人应做好个人清洁、卫生工作,随车配备口罩、手套、鞋套、防护服等个人防护用品和测温设备、装尸袋等应急物资。

  1.3 运输仔猪车辆的厢体不应超过四层,运输其他生猪车辆的厢体不应超过三层。每个隔层间距应与运输生猪大小相适宜,不应挤压生猪,保证运输过程中,每头生堵都能保持自然站立姿势,不会碰到上层车顶或层板,并有充足的头上空间保持空气流通。

  1.4 应在厢体每层内设置分栏隔板,通过隔离使运输装载密度不超过265kg/㎡。

  1.5 运输前,生猪承运人应向托运人了解运输生猪有关情况,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a) 了解运输生猪的大小、数量,车辆装载生猪后的总质量不应超过车辆的更大 总质量;

  b) 根据运输生猪的数量、大小、运输距离和时间等情况,准备适当的饲料和饮水。

  2.1 装载前应确定运输生猪数量及各围栏的分配情况,应依据生猪的来源、日龄等情况进行分栏。

  2.2 生猪装卸载过程中,不应采取粗暴方式(如棍棒赶猪)驱赶生猪,应防止生猪在装载过程中遭受惊吓,避免发生应激、踩踏等事故。

  2.3 生猪装载后,生猪承运人应清点生猪数量并观察生猪的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暂停运输。

  2.4 生猪养殖场、中转站和屠宰加工场所宜设置专用的对接廊台和升降装置,可与车辆形成无缝对接,方便生猪自行出入车辆。对接廊台可有一定坡度,但不应超过20°。

  3.1 生猪承运人应按照检疫证明载明的启运地、目的地、数量等信息承运生猪,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

  3.2 生猪承运人应按照预先规划的运输路线行驶,运输路线应避开疫区,跨省运输生猪的应经指定通道进入或通过省境。

  3.3 应在行程中以适当间隔安排生猪在休息点休息,停车期间应当观察车辆状况和生猪健康状况,必要时对通风和隔离进行适当调整。途中休息次数可依据过运输方式、生猪日龄和气候条件等确定。车辆停放时,应远离动物和人群或其他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工具。停车检查和处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观察车体、车厢、轮胎、底盘等表面是否附着动物粪便、垫料、体液、毛发、血液等污染物,及时清理、收集附着的污染物,对局部进行清洗、消毒;

  b) 观察车厢是否有渗漏、遗撒等情况,及时清理、收集渗漏、遗撒物,调整或增加防止渗漏、遗撒的设施,对局部进行清洗、消毒;

  c) 观察生猪精神状况、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3.4 运输过程中应保持车厢内的空气流通。运输途经地温度高于25°C或者低于5°C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生猪应激。

  3.5 运输过程中发现生猪出现无症状突然死亡等异常状况时,应立即停车处理。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在相关部门或机构人员到来前,生猪承运人应采取隔离等措施,避免其他车辆、人员靠近或接触病(死)猪和运输车辆。

  3.6 运输过程中发生生猪死亡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承运人应立即通知货主,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应擅自弃置和处理。

  3.7 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剩余食物、废纸等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后,送到符合相关要求的回收地点处理。清理的动物粪便、垫料、体液等污染物和残留的饲料、饮水等应统一收集、存放,送到符合要求的无害化处理点,不应随意丢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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