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与2004年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相比,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比例未进行调整,新增了新能源汽车贷款方面的条例、同时提高了二手车贷比例,从50%提到了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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